失信被执行人 |
馆陶新能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4********8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33民初1711号 |
案号 |
(2021)冀0433执5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馆陶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新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崔玉华、贾鹏森、薛延顺、崔颜颜2019年3月至5月季度、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季度、2020年3月至5月季度、2020年6月至8月季度的利息共计275万元。二、被告馆陶新能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新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馆陶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史虞豹史虞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336892628519 |
登记机关 |
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馆陶县工业园区三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