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金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37********31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25民初1963号 |
案号 |
(2021)冀0125执11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金龙、行唐县铁宏蔬菜配送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铁宏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韩素姣借款100000元,并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6.6%付给原告韩素姣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李金龙、行唐县铁宏蔬菜配送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铁宏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对上述付给原告韩素姣的本金及利息互付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韩素姣要求被告李子轩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1420元,由被告李金龙、行唐县铁宏蔬菜配送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铁宏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