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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77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6民初9068号
案号
(2019)粤0306执214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803772.24元,该款项由被告分期支付:1、2019年8月15日前支付第一期货款120万元;2、剩余货款1603772.24元被告自2019年9月开始每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直至付清。被告需另行支付原告案件受理费4000元,该款项于2019年8月15日前与第一期货款同时支付。原告指定收款账户:开户名深圳市万达安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平安银行深圳创业路支行,账号0282100202840;二、如被告因支付上述款项需要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原告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予以配合。如因原告未履行本条约定义务,被告有权暂缓付款直至原告履行前述约定义务且被告该暂缓付款行为不构成逾期付款;三、自被告支付第一期款项之日起三日内,原告应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解除对被告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如原告违反此约定,每逾期一日,本协议第一项约定之剩余货款的支付期限往后顺延一日,且被告有权追究因原告违反前述约定而给被告造成的全部损失;四、如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照第一项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货款,则视为所有货款到期,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清所有剩余货款及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6月1日起计算的利息,且被告还需另行支付原告案件受理费10274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有权就上述货款、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被告履行完毕本协议约定的所有付款义务后,原被告双方之间就本案买卖合同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双方不得再就本案买卖合同向对方主张权利;本案案件受理费142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9-11-26
发布时间
2020-04-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显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7751937X0
登记机关
福田局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新田社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福田科技广场)A栋十八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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