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钱杰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31********37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32民初2379号 |
案号 |
(2021)冀0132执恢3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钱杰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元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59900元及利息(自2008年8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原告河北元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前仙村井元路北侧30亩荒山的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至:东至钱树立承包1号地界、南至公路、西至公路、北至二队地)。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99元,由被告钱杰峰、钱树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