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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杰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331********377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32民初2379号
案号
(2021)冀0132执恢3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元氏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钱杰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元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59900元及利息(自2008年8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原告河北元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前仙村井元路北侧30亩荒山的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至:东至钱树立承包1号地界、南至公路、西至公路、北至二队地)。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99元,由被告钱杰峰、钱树立、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0-14
发布时间
2021-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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