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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汤元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82********3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82民初7401号
案号
(2021)苏0382执51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汤元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祥彩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二、被告汤斌斌对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汤元涛追偿;三、驳回原告石祥彩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0元,由被告汤元涛、汤斌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20
发布时间
2021-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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