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汤元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82********3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82民初7401号 |
案号 |
(2021)苏0382执51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汤元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祥彩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二、被告汤斌斌对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汤元涛追偿;三、驳回原告石祥彩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0元,由被告汤元涛、汤斌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