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连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83********1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82民初2043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29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连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毛泉彬借款184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以本金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以本金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毛泉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21元减半收取2460.5元,由原告负担480元,被告负担1980.5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921元由本院退回4441元,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980.5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2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26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