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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解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782********349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0782民初1396号
案号
(2021)鲁0782执27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诸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782民初1396号原告:张振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公民身份号码:3707821985****409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国,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舜王街道下孙戈庄村。公民身份号码:3707821981****3496。原告张振兴与被告解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振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解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振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油漆款43750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6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证实拖欠原告油漆款43750元,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振兴曾向被告解伟出售油漆,2016年2月6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主要内容为:欠条今欠张振兴油漆款肆万叁仟柒佰伍拾圆¥43750元解伟2016年2月6号,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该欠款,被告未付,双方致成纠纷。本院认为,被告解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解伟偿付原告张振兴油漆款437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447元,财产保全费458元,共计905元,由被告解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重明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李伟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8-12
发布时间
2021-1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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