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022********55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1021民初3350号 |
案号 |
(2021)辽1021执24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高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郑借款5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时间 |
2021-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