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庆云德利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84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402民初4120号 |
案号 |
(2020)鲁1402执6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庆云庆金车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0元、利息5620.49元,以及自2019年8月8日起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逾期未付利息的复利(罚息以2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8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785%上浮50%计算;复利以逾期未付的利息为基数,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785%上浮50%计算);二、被告山东庆云庆金车行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为实现上述債权而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三、被告庆云环宇生物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庆金德利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星、徐娟、张洪岭、王绣兰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432元,由被告山东庆云庆金车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环字生物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庆金德利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星、徐娟、张洪岭、王绣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3-17 |
发布时间 |
2020-04-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4237884680118 |
登记机关 |
庆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常盛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