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2********10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422民初4011号 |
案号 |
(2021)皖0422执35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徐华军、马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15万元及利息(2020年4月28日至2021年4月28日期间的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55%计算;2021年4月2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825%计算;清算时扣减已支付的利息27293.7元)。二、徐华军、马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21000元。三、确认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徐华军、马静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寿县丰庄镇新村街道东侧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不动产证号为:皖(2020)寿县不动产权第0001065号),在变现价款中的215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70元(已预交25770元),减半收取12885元,由徐华军、马静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逾期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1-04 |
发布时间 |
2021-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