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144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111民初1959号 |
案号 |
(2021)辽0111执21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包装制作费288628元。二、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88628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630元,保全费196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时间 |
2021-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立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13594142144F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桂竹香街68-A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