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7********684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民初16号 |
案号 |
(2021)辽01执12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吕永富工程款17710485.67元及利息(以117710485.67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8%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吕永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550元,由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时间 |
2021-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有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83147571684F |
登记机关 |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花园第二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