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锦州辽西小商品批发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7********840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民初1042号 |
案号 |
(2021)辽01执10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锦州辽西小商品批发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偿还《人民币短期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58,500,000元;二、被告锦州辽西小商品批发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偿还(截止2020年7月1日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欠息5,566,924.64元。自2020年7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人民币短期贷款合同》的约定计收利息、罚息、复利;三、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对被告锦州辽西小商品批发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辽(2018)锦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983号、辽(2018)锦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985号、辽(2018)锦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980号、辽(2018)锦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981号、辽(2018)锦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98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及锦凌他项(2018)第000119号、锦凌他项(2018)第000116号、锦凌他项(2018)第000117号、锦凌他项(2018)第000115号、锦凌他项(2018)第000118号土地他项权证所载明的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的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孙振元、李艳冬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锦州辽西小商品批发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在《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孙振元、李艳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锦州辽西小商品批发市场服务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13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锦州辽西小商品批发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孙振元、李艳冬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时间 |
2021-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德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700719627840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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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锦州市凌河区重庆路三段24-1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