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熊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105********25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702民初11921号 |
案号 |
(2021)浙0702执49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熊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吕凌云设计费90000元,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吕凌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熊炜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9-10 |
发布时间 |
2021-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