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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熊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105********25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浙0702民初11921号
案号
(2021)浙0702执49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熊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吕凌云设计费90000元,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吕凌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熊炜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9-10
发布时间
2021-1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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