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龙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2********401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0214民初3650号 |
案号 |
(2021)鲁0214执33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青岛龙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郭培海劳务费90,000元。二、青岛龙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郭培海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青岛龙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时间 |
2021-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小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14061091401H |
登记机关 |
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青岛市城阳区青威路407-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