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宝源诚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19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2民初14355号 |
案号 |
(2020)辽0102执5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秋龙、王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10,999,999元、利息106,523.13元,罚息2,218,795.36元(截止至2018年9月7日),并自2018年9月8日按《零售经营类借款合同》约定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利息、罚息至本判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若被告王秋龙、王敏逾期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上述款项,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依法对被告可明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15号(2206、2207、2209、2201、2202、2203、2205、2208、2204), 张升祥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15号706的抵押房产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沈阳宝源诚贸易有限公司、可明、王晓丹、吴敬东对被告王秋龙、王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秋龙、王敏追偿。如果被告王秋龙、王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75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秋龙、王敏、可明、王晓丹、张升祥、沈阳宝源诚贸易有限公司、吴敬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04-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秋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12691955817R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三路8-B号B座608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