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侯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123********36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32刑初304号 |
案号 |
(2021)赣0732执20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海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2022年10月12日止;罚金限被告人王海涛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孙明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2022年10月12日止;罚金限被告人孙明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侯飞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8月15日起至2022年10月14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侯飞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四、扣押在案的牌号为川as0613“解放”牌蓝色重型厢式货车1辆、黑色“jooeoi”牌手机1部、“hqt”牌对讲机4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假冒散装烟支302箱,予以没收、销毁(由公安机关负责销毁)。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9-09 |
发布时间 |
2021-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