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赣州欧唯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7********9P3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91民初2509号 |
案号 |
(2021)赣0791执28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解除原告赣州综合保税区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欧唯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11月1日、2018年3月1日签订的两份《房屋租赁合同》;被告赣州欧唯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赣州综合保税区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腾还位于赣州综合保税区岗边大道原钜盛鞋厂内4号的厂房及原钜盛鞋厂内7号宿舍1至4层共12套房屋;被告赣州欧唯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赣州综合保税区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按每月1356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11月起至腾还上述厂房之日止的租金(从中核减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3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核减后实际产生的未付租金为基数,自2020年12月6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至腾还上述厂房之日止;被告赣州欧唯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赣州综合保税区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按每月72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2月起至腾还上述宿舍房屋之日止的租金,(从中核减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36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核减后实际产生的未付租金为基数,自2019年3月8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至腾还上述宿舍房屋之日止;被告赣州欧唯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赣州综合保税区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起至腾还上述所有租赁房屋之日止实际使用产生的水电费(金额以缴纳发票金额为准);上述判决二、三、四、五项限被告赣州欧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赣州综合保税区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10元,由被告赣州欧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时间 |
2021-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秦荣月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703MA364J9P3A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综合保税区岗边大道4号标准厂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