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袁文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1********5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521刑初195号 |
案号 |
(2021)湘0521执29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文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9月29日止。)限被告人袁文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倦喜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损失共计人民币19,266.86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倦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时间 |
2021-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