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晋江市兴迅文教用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15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3)南经初字第491号 |
案号 |
(2018)闽0583执恢17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安市人民法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兴迅文教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返还原告南安工行借款120万元并支付利、罚息(利、罚息自借款之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计付);二、被告兴迅文教公司如未按时清偿上述债务,原告南安工行有权以处分被告东升石材公司的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详见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晋建交(1999)押513号晋江市房地产抵押监证登记申请审批表)。注:于2010年11月16日变更第三人张荣团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8-27 |
发布时间 |
2020-04-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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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火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晋江内坑镇柑市埔开发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