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杜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22********32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04民初1424号 |
案号 |
(2021)黑0104执233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在黑ab77v9号车交强险责任限额项下范围内向李艳清赔偿医疗费1万元、护理费29715.82元、交通费138元;二、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杜俊向李艳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继续治疗费、打印费共计17286.06元[(医疗费12832.07元-交强险赔偿了医疗费1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0元+营养费6000元+继续治疗费1万元+打印费50.50元)×80%-杜俊垫付的1500元];三、驳回李艳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4元(李艳清已预交1033元),由杜俊负担614元,由李艳清负担419元;黑龙江省普利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费用1230元(李艳清已预交),由杜俊负担。上述款项杜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艳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时间 |
2021-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