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白云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823********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渝0113民初19082号 |
案号 |
(2021)渝0113执119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白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418.29元、利息387.52元,并以6418.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11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白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32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本院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白云龙负担(此款原告已经垫付,被告白云龙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预收的受理费不作清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时间 |
2021-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