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孙兆华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324********0032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325民初2137号 | 
| 案号 | (2021)桂0325执170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兴安县丰林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前偿还原告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6月23日,尚欠利息35474.79元,从2020年6月24日起至被告清偿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借款展期协议》(协议编号:310526170547982)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兴安县丰林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前偿还原告东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5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6月23日,尚欠利息684110元,从2020年6月24日起至被告清偿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借款展期协议》(协议编号:310526170547982)约定的利率计算);三、如被告兴安县丰林农资销售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二项的任一项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东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以被告陈远峰、熊检云的抵押物即坐落于兴安县兴安镇新兴路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兴房权证字第0004316号,土地使用证号:兴国用(1993)第01010045-2-2-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孙颖、廖建荣、孙兆华、熊检云、周柏春、陈远峰、李丽萍、宋志安、孙青林对本调解协议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案件受理费64036元,减半收取计32018元,由被告兴安县丰林农资销售有限公司、孙颖、廖建荣、孙兆华、熊检云、周柏春、陈远峰、李丽萍、宋志安、孙青林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1-02-07 | 
| 发布时间 | 2021-12-20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