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凌艳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9********25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402民初3018号 |
案号 |
(2021)桂1402执12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黄伟学、凌艳萍向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80000元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19400.70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7月17日,自2020年7月18日起,按照编号为144002150866190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实际偿清之日止);二、黄伟学、凌艳萍向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保全费1014元;三、韦列色、甘作勤对黄伟学、凌艳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28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143元,由黄伟学、凌艳萍、韦列色、甘作勤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时间 |
2021-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