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728********02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7民初138号 |
案号 |
(2019)鲁07执1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天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借款本金32200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18年1月20日为2381474.94元,之后的利息按案涉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日);二、被告诸城天一巨服装有限公司、山东蓝特思服饰有限公司、青岛丹宁服饰有限公司、诸城市润生淀粉有限公司、李艳、李跃进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债务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天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4-25 |
发布时间 |
2019-06-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案号 |
(2019)鲁07执10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25 |
执行法院 |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