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淮安市嘉泰美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5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803民初5244号 |
案号 |
(2020)苏0803执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姚庆荣、周明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支行借款本金179337.56元、逾期利息3338.14元、罚息486.06元、违约金3万元,以上合计213161.76.76元(利息、罚息自2019年7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姚庆荣、周明素支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支行因实现本案债权而发生的律师代理费18000元;三、被告周元圆、周爱春、卢永坤、淮安市嘉泰美门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姚庆荣、周明素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周元圆、周爱春、卢永坤、淮安市嘉泰美门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姚庆荣、周明素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7元,减半收取2383.5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405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姚庆荣、周明素负担,被告周元圆、周爱春、卢永坤、淮安市嘉泰美门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32636100122258612)。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04-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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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姚庆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80308503484X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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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淮安市淮安区南闸镇工业集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