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许志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82********48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26民初669号 |
案号 |
(2021)冀0126执9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许志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支行贷款本金60582.2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6月2日起至偿还完毕止以60582.26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如被告许志伟未能按照上述约定时间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支行对被告许志伟所有的冀av7b57小型轿车(机动车证书编号130017694163)进行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借款本金60582.26元及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5元,减半收取计658元,由被告许志伟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时间 |
2021-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