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云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78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624民初2632号 |
案号 |
(2020)辽0624执4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成发给付原告杨德君货款121535元,并自2012年8月30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116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6%给付利息;并自2010年9月13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5535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6%给付利息;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履行;二、被告大连云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大连云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成发追偿;三、驳回原告杨德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4820元,由被告赵成发、大连云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3-18 |
发布时间 |
2020-04-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邢富翔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2007478774926 |
登记机关 |
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庄河市步云山街道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