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陶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726********57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6民初5234号 |
案号 |
(2021)辽0106执45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冰、陈巨福、张习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苗振清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二、被告陈冰、陈巨福、张习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苗振清借款利息(以本金250000元为基准,按年利率24%计,自2018年4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陶利、严阳阳、黑山县新兴镇巨福粮谷加工厂对本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被告陈冰、陈巨福、张习琴、陶利、严阳阳、黑山县新兴镇巨福粮谷加工厂承担。(原告已预付,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时间 |
2021-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