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中远工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688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91民初5131号 |
案号 |
(2021)辽0191执24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中远工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重型冶矿机械制造公司重矿设备厂加工费34万元;二、被告沈阳中远工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重型冶矿机械制造公司重矿设备厂加工费34万元的利息(其中30.6万元从2016年5月1日起算,3.4万元从2017年11月1日起算,截止到2019年8月19日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24元,由被告沈阳中远工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9-26 |
发布时间 |
2021-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志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6071516688Q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冶金六街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