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正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226********D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425民初1676号 |
案号 |
(2021)黔0425执恢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张开远、杨中烈、贵州正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袁家全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24060.13元。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驳回袁家全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时间 |
2021-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胜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2623MA6GRCD218 |
登记机关 |
黔东南州施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施秉县城关镇中沙大道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