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明杨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9********671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923民初4303号 |
案号 |
(2021)苏0923执恢7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对下列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1、被申请人建湖县振亚照明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开户的506658208505账号;2、被申请人江苏豪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户的3209251901201000209331账号,在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户的32092302710100001600343账号;3、被申请人江苏昊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开户的32001737536059271966账号;4、被申请人江苏明杨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县建宝分理处开户的1109610409000085578账号;5、被申请人江苏玉人服装有限公司在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户的3209251901201000344387账号。对上述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对下列被申请人的不动产予以查封:41、被申请人江苏昊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建湖县经济开发区明星路777号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为苏(2016)建湖县不动产权第0000547号】;2、被申请人江苏玉人服装有限公司位于建湖县颜单镇的厂房及土地(土地证号为200650501018、200650509002;房产证号为0130192、0130193、0130194)。对上述被申请人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一、二项合计查封金额以2050万元为限。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查封手续。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23 |
发布时间 |
2021-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唐明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25692555671W |
登记机关 |
建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建湖县高作镇十字河民营创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