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汪时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69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04民初2122号 |
案号 |
(2021)苏1204执16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汪时辉欠原告徐庆富借款20000元,被告于2021年8月10日和2021年9月10日各偿还原告10000元;二、如被告未能按上述约定足额还款,则原告有权于被告违约之日起,对20000元中未履行的部分一次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汪时辉负担(被告于2021年8月10日前给付原告)。本调解协议各方当事人已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9 |
发布时间 |
2021-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