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锦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152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730民初1717号 |
案号 |
(2021)冀0730执7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锦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谭庆平质保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谭庆平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范仕平、北京锦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233.1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757元,均由被告北京锦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怀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时间 |
2021-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范仕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4599680152E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华通路11号四层B270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