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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守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126********24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1802民初2946号
案号
(2021)川1802执16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彭守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杨春军10,500元并从2020年7月1日起以10,500元为基数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为42元,由彭守智负担,此款杨春军已垫付,彭守智在本判决执行时一并支付给杨春军。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10-20
发布时间
2021-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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