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贾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321********0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陕0304民初2122号 |
案号 |
(2021)陕0304执10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白滨、马小芳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清偿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7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8日止,按照月利率8.97‰计算;自2019年11月9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3.455‰计算)。二、被告惠小兵、贾峰、张军强对上述第一条所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惠小兵、贾峰、张军强向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了上述借款本息,有权向被告白滨、马小芳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86元减半收取3243元,由被告白滨、马小芳、惠小兵、贾峰、张军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时间 |
2021-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