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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黎兵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02********43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5民终534号
案号
(2021)赣0502执58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经黄平与黎兵勇确定:截至2015年2月10日,黎兵勇拖欠黄平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100000元;二、黎兵勇、黎定忠、张连英同意以黎定忠、张连英所有的新余市明星国际五金城72栋3单元305室房产(依现状,含全部家电家具)抵扣黎兵勇拖欠黄平的借款本金500000元,并同意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黄平支付利息50000元,剩余50000元利息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黎兵勇、黎定忠、张连英负责办理本条所涉房产证(含土地使用权证)的办证及过户手续,黄平予以协助;所涉全部相关费用(含开发商可能未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等)由黄平承担其中的50%,剩余50%由黎兵勇、黎定忠、张连英承担;本条所涉房产证(含土地使用权证)办证及过户手续应当于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三、如果黎兵勇、黎定忠、张连英与黄平按照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约定履行了各自义务,则黎兵勇、黎定忠、张连英与黄平之间的本案纠纷(含2013年8月19日黎兵勇出具的借条载明的黄平已垫付的180000元利息)全部了结;四、如果因政策、法律等非人为原因,或者因黎兵勇、黎定忠、张连英原因,导致上述第二条第二款约定的所涉房产证(含土地使用权证)的办证及过户手续不能办理或在上述第二条第二款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办理的,黎兵勇、黎定忠、张连英则须向黄平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20年7月8日起算至付清时止的利息,且黄平有权依照本条约定随时(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如果黎兵勇、黎定忠、张连英未依照上述第二条第一款约定支付任一一期利息,则黄平有权依照本条约定随时(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全部利息;六、如果黎兵勇、黎定忠、张连英因上述第四条、第五条约定被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其应承担的付款义务,而黎定忠、张连英所有的新余市明星国际五金城72栋3单元305室房产未被人民法院执行的,则黄平应当在执行完毕后的1个月内将其占有的新余市明星国际五金城72栋3单元305室房产(依现状,含全部家电家具,且该房产未被设定抵押、质押及出租)返还给黎定忠、张连英;如果黄平未依照本条第一款约定将其占有的新余市明星国际五金城72栋3单元305室房产(依现状,含全部家电家具,且该房产未被设定抵押、质押及出租)返还给黎定忠、张连英,则黄平须向黎定忠、张连英支付该房产价款500000元,并支付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本条第一款约定的该房产应交付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算至付清时止的利息,且黎定忠、张连英有权依照本条约定随时(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七、一审案件受理费83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385元,由黄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890.47元,减半收取计8445元,由黎兵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11-05
发布时间
2021-1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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