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力士重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3CT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784民初2598号 |
案号 |
(2019)鲁0784执恢7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力士重工有限公司、孙连泉共同偿还原告山东中维润滑油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期间利息4000元,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山东力士重工有限公司、孙连泉共同赔偿原告山东中维润滑油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杨桂军对上述第一、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山东中维润滑油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原告山东中维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135元,被告山东力士重工有限公司、孙连泉、杨桂军共同负担23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10-09 |
发布时间 |
2020-04-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潘国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700MA3CTKH630 |
登记机关 |
安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新安街道央赣路西侧3#楼(孙十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