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2********923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8民初41号 |
案号 |
(2021)津0118执23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天津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0元及逾期利息1601952元。二、驳回原告天津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计26900元,由原告天津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684元,由被告天津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2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时间 |
2021-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玉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3752225923L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静海县西翟庄镇西翟庄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