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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天易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675Q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3民初12482号
案号
(2021)辽0103执73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白仑、张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贷款本金501570.08元,利息3479.17元,罚息7.44元,复利15.43元(截止2020年2月12日,自2020年2月12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辽宁天易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给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851元,减半收取4425.5元,保全费3045元,由被告白仑、张伶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9-17
发布时间
2021-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14594132675Q
登记机关
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沈阳市于洪区于洪街道丁香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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