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钟祥东信达网具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81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0802民初1237号 |
案号 |
(2020)鄂0802执恢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钟祥东信达网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0日前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还清2016年3月20日至2016年11月20日期间的逾期利息,利息以本金500万元,年利率11.0925%计算;在履行前述义务后,从2016年11月20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即2017年1月4日,按年利率7.395%计算利息,在每月的20日支付;2017年1月4日偿还本金500万元;二、被告蒋名格、陈凤英、蒋敬东对被告钟祥东信达网具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对被告钟祥东信达网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钟祥市南湖棉花原种场的土地使用权[钟国用(2014)第2500-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案件受理费47736元,减半收取2386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如果钟祥东信达网具科技有限公司按期履行本协议第一项中支付2016年11月20日前利息义务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负担,如未按期履行该义务的,则由被告钟祥东信达网具科技有限公司、蒋名格、陈凤英、蒋敬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时间 |
2020-04-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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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蒋名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881058113390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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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钟祥市南湖棉花原种场(楚商国际产业城楚商路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