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鄢陵新绿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110********683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5391号 |
案号 |
(2021)豫1702执46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鄢陵新绿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新绿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新力、杨永进支付工程款653225元。如被告鄢陵新绿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新绿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6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鄢陵新绿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新绿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时间 |
2021-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根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024757106683E |
登记机关 |
鄢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鄢陵县大马镇二道河休闲庄园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