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泽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330********37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302民初3053号 |
案号 |
(2017)鲁1302执36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费县天羽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天元天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2 603 298.75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28日起以2 603 298.75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磊磊、张倩倩、孙玉芳、费县亚东木业有限公司、王允俭、夏素兰、惠民县爱依蓝服装有限公司、惠民县爱依蓝民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泽海、王富对上述债务向原告天元天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 626元,减半收取13 813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费县天羽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6-21 |
发布时间 |
2017-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