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州万多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79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22民初4083号 |
案号 |
(2020)豫0122执11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震、刘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475万元及该款利息(自2015年11月27日至2018年2月24日,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计算利息,自2018年2月25日至2019年1月28日,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5‰计算罚息,自2019年1月2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75万元中未偿还的数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0.5‰计算罚息,计算应偿还利息时,扣除被告王震已经偿还的利息313503.05元); 被告河南诚智实业有限公司、郑州万多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双冠食品有限公司、王科举、王保国、刘凤云、韩全保、马桂英、赵亮、李会娟、张敏对被告王震、刘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2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震、刘丹、河南诚智实业有限公司、郑州万多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双冠食品有限公司、王科举、王保国、刘凤云、韩全保、马桂英、赵亮、李会娟、张敏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23 |
发布时间 |
2020-04-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韩全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3777981573M |
登记机关 |
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郑州百荣世贸商城A2区15排843A、845A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