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师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6********0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河民初字第00051号 |
案号 |
(2021)苏0812执33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赵丽芹、王师亮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周春光欠款28166.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04元,由被告赵丽芹、王师亮负担。(该款项原告已垫付,被告支付该款项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市分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时间 |
2021-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