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钱丁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82********36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2民初11242号 |
案号 |
(2021)苏0582执57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漱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归还借款本金98559.03元及截止2020年8月26日的利息4583.03元、罚息8271.54元(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二、被告钱丁峰对被告陈漱芳的上述债务在1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4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4元,由被告陈漱芳、钱丁峰负担。该款已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预交,由被告陈漱芳、钱丁峰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直接给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时间 |
2021-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