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阜新鼎翔皮草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13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213民初5248号 |
案号 |
(2018)辽0213执13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阜新鼎翔皮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欠原告王锐货款人民币73 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7年9月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人民币820元(原告王锐已预交),由被告阜新鼎翔皮草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5-29 |
发布时间 |
2018-08-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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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齐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905561399074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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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阜新市皮革产业基地(清河门区新昌路东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