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鹤壁市农林制药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728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602民初601号 |
案号 |
(2020)豫0602执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鹤壁市腾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二、被告鹤壁市腾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月息8.3125‰计算;自2018年12月31日起逾期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8.3125‰基础上加收50%即月息12.46875‰计算)直至本清息止;三、被告鹤壁市腾达贸易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5000元;四、被告于希俭、鹤壁市农林制药有限公司、张秀福、张秀成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鹤壁市腾达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鹤壁市腾达贸易有限公司、于希俭、鹤壁市农林制药有限公司、张秀福、张秀成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04-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秀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621172842060D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