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代志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2********0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22民初1580号 |
案号 |
(2021)晋1022执恢1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聂根伟、侯丽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兴旗借款本金20万元,并自2017年3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利息(已偿还的2万元利息在应还利息中予以扣减);二、被告代志龙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聂根伟、侯丽艳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代志龙在承担本判决第一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聂根伟、侯丽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聂根伟、侯丽艳、代志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时间 |
2021-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