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少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23********0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0802民初3795号 |
案号 |
(2021)晋0802执39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少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33839.62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365.79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9月26日的利息为2732.60元;2019年9月26日之后的利息以信用卡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9元,减半收取570元,由被告郭少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时间 |
2021-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